一、民事責任:
1.侵權行為

肇事者致他人身體、生命遭受損害,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侵權行為之規定,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
2.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。
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
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,應負賠償責任」。

(1)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,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
鑑定報告、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、工作性質、再就業可能
,依心證認定之。

(2)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,有計算至六十
歲退休年齡者,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,法院常
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、健康狀況 、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
之。

(3)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標準:

A.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。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
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、專門技能、社會經驗、健康
狀態,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。

B.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
統計資料作為參考;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
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,估算損害額;失業者就
其年齡、學經歷及失業`前之職業、年收入等認定之。

(4)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:
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,命肇事者提出擔保並命其支付定期
金分期賠償;亦可依當事人聲請,命肇事者一次支付賠償
額,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。

3.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:
(1)看護費。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
據為憑者,訴訟實務准予請求賠償。但由被害人親屬看護
時,實務上認為未實際支出費用不得請求
(2)義肢、義齒、義眼、拐杖等費用。
(3)營養補品費。但無醫師處方,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。
(4)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。

4.醫療費用:

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,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、
手術費、藥品費、檢驗費、復健費等,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
之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。但須扣除伙食費、診斷書費、國術館、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。另被害人如參加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,其住院及醫療費用,已由保險單位給付,或被害人自行支付醫藥費後,向保險單位領取醫療費用,因被害人參加保險,旨在保護被保險人,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,保險單位所付醫療費用,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,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醫療費用。

5.停業之損失:
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,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
之規定請求賠償。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、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、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。

6.精神慰撫金:

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,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(即精神上)之損害賠償(另參閱民法第194條)。而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,依法院判例,骨折約從二萬元至二十萬元間;頭部挫(裂)傷約從四萬元至二十萬元;植物人、下半身殘廢、失明、耳聾及其他重傷約三十萬至五十萬元間。

7.賠償請求方式:
(一)自行民事和解

(二)聲請調解
  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
   2法院調解

(三)訴請法院審理
  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   2提起民事訴訟

8.賠償請求時效:
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
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侵
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」

二、刑事責任:

1.傷害罪

道路交通事故肇
事人究竟有無故意,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,故大都論以過失犯(但還是有可能被判定為故意犯),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(另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)。
2.告訴乃論: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(刑法第287條參照),由警方將案件移
送檢方偵辦(但若是過失致死,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)。倘若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
提出告訴,則不告不理(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),檢察官和法官不會主動進行偵察和審判的程序。

三、其他問題

(一)如由警方做完筆錄..轉送地檢署,由於這部分是屬於「刑事部分」,基本上你已經提出告訴了,皆下來警方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,那你就等候通知,檢察官應該會傳喚你去作證,至於多久不一定,大概一至兩個月不等。

(二)基本上刑事部分,如果你已經於六個月已內提出告訴,檢察官不見得會一直要你出庭,至於民事部分,如果你有另提訴訟,就要你自己去開。至於要不要請律師,就看你個人,因為律師費用你也應該考量划不划算。
(三)若對方一直耍賴..那就是提出民刑事訴訟了,要不然好像也拿他沒輒............
(四)調解不用付錢,就在調解委員面前磋商一下,基本上沒有強制一定要調解成功,大家只是發表各自的條件,看可不可以避免訴訟。

(五)當一場事故發生時可以申請事故鑑定,由鑑定委員會做分明!

(六)自行清理導致無直接證據(一樣由鑑定委員會做分明),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:「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,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」處罰之。

(七)鑑定委員會不具有絕對的法律上效力,它可以說是一個鑑定肇事責任的機構,當雙方對警方所作的肇事責任研判有異議時,可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,一般來講,一次收費新台幣3000元,將來告到法院去時,法官主要就是依據鑑定結果來判定雙方的責任歸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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